(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5日電)立法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,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,以免民眾幫人作保卻遭銀行討債;但一般保證人不受限制。

民眾向銀行借貸,未足額擔保時,需找連帶保證人作保,但「保人變呆人」等糾紛層出不窮,促成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提出修法,明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,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。

賴士葆在修正案通過後表示,很多人不了解連帶保證人就是「另一個借款人」,只要借款人債務出問題,銀行馬上會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採取保全動作,因而常傳出「保人變呆人」糾紛,這種情況未來可望避免。

此外,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,明定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,其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,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;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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