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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晚報/記者張博亭/台北報導】

民眾到銀行存款難免碰到錯帳問題,消基會在這次調查中發現,有6家銀行在處理錯帳方面,出現對消費者不利的條款,包括要求消費者自行舉證疏失,或者以銀行 資料為準。另外有4家銀行規定,民眾發現錯帳必須在約定的7天或14天內提出異議,否則視為銀行正確,消基會批評這樣的契約顯失公平,應該讓消費者有更充 足時間爭取權益。

包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、合作金庫銀行規定,民眾認為有錯帳時,以銀行紀錄或資料為準。彰化銀行和匯豐商業銀行則要求民眾舉證銀行疏失,否則銀行就視為沒 錯,消基會認為這項契約違反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七條「舉證責任倒置」,業者應主動調查自身的服務有沒有問題,而不是讓弱勢的消費者去提出舉證資料。

另外還有許多零星不利消費者的契約條款,比如花旗銀行規定,存戶在開戶後1個月、3個月內如果終止帳戶往來,將向存戶索取500元手續費,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,民眾有關閉帳戶的決定權,但卻要被迫繳費,實在「很奇怪耶」。

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規定,「如有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留存銀行之印鑑,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,不負賠償責任」,消基會則認為,業者不能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,而是必須負「無過失責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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